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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