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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