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