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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換領戶口名簿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