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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指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且非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