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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35、55、80~82 條條文;增訂第 21-2、35-1~35-3、36-1~36-3、37-1 條條文;刪除第 36、3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