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