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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及作業流程。
二、基地環境現況及相關法令分析。
三、整體工作進度及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四、服務費用(採固定服務費用者,提供服務費用分析)。
五、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住民參與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
六、設計圖,包括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等表現方式。
七、設計採用之材料、構造說明。
八、相關法令應提計畫書圖項目等。
九、工程經費概算及主要工程項目之經費分析。
十、營建計畫分析。
十一、品管計畫(含技術服務及重要工程施工項目)。
十二、服務計畫內容、圖說、服務建議書之章節次序等。
十三、工作組織及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專長。
十四、廠商信譽及實績。
前項第五款至第十款,於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時得免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