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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扣留之物,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應即自行或移送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延長扣留期間者,應將其原因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