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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或法令規定及其內容。
二、義務人或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居住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
三、應執行標的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事項。
四、執行方法。轉換執行方法或終止執行者,其事由。
五、聲明異議者,異議人之姓名、關係、異議事由及對聲明異議之處置。
六、請求協助執行者,其事由及被請求協助機關名稱。
七、執行人員及在場之人簽名。在場之人拒簽者,其事由。
八、執行處所及執行之年、月、日、時。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