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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
一、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者。
二、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
前項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不得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
事業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製造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