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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圖上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4 公分+1 公分√S +0.02公分 M(S 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M係地籍圖比例尺之分母)
二、農地:8 公分+2 公分√S +0.02公分M
三、山地:13公分+4 公分√S +0.02公分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