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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