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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就學補助,由幼兒園逕予減免;同款第二目就學補助,由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及其他相關資料,確認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之補助資格,將其補助資格查調結果,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知父母或監護人。
二、父母或監護人對前款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檢附證明文件、資料,交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補助資格。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款規定確認補助資格後,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轉知父母或監護人,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事項。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就學補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第四條第二項就學補助之撥款事宜,依中央主管機關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教保服務機構報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父母或監護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檢教保服務機構撥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