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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