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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20 "√N (N 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2.支導線:20 "√N+3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 '√N
2.支導線:1 '√N+1 '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毫米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5,000
2.支導線:1/3,00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3,000
2.支導線:1/2,000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