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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