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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