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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自治條例規定設立,為執行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