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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成績及格者,按甄選簡章所列名額及專長,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前項甄選錄取人員,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公告錄取名冊,並於報到十五日前送達報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