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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其格式另定),並檢附左列書圖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辨理:
一、現耕農身分證明。
二、無自用農舍證明。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利用原有農舍拆除重建、增建、改建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七款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