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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之免稅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進口報關時,應在進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敘明原出口口岸、日期、運輸工具名稱、出口報單號碼,以憑核對。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