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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
前項貨物如有使用國產貨物者,應依退運出口時,貨品輸出有關規定辦理,修理貨櫃或貨盤如有使用國產貨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