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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市場應具備之設施如左:
一、果菜市場
(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搬運設施(輸送機及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各種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廢棄物清理、消毒設施等)。
(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立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曬場、脫水、加工、分級、零批、包裝、整理設施、農藥殘留測定等類設備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二、家畜(肉品)市場:
(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繫留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其為肉品市場者,應增設冷藏冷陳設施(預冷室、冷凍庫、凍藏庫)及搬運設施(屠體吊掛冷藏車),有屠宰業務者,應依屠厗場設置之有關規定,設置有關設施。
(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分切、分級、包裝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三、家禽市場:
(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繫留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搬運設施(輸送機或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懂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屠宰設施、冷藏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四、魚市場:
(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冷藏冷凍設施、搬運設施(輸送機或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製冰、加工、分級、零批、包裝、衛生檢驗等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五、其他市場:其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六、綜合市場:其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應符合各種市場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