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應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及海空運服務等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者,提送聯審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