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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分支物流中心。各分支物流中心除資本額外,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及通關,並分別獨立設帳控管貨物之進出。
物流中心內得進行因物流必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