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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3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義務採購單位訂定前條第五款合理價格時,應考量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併稱優採廠商)營運成本因素。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