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應依有關規定辦理者外,應依照一般進口貨物之完稅期限繳納稅捐,如不依限繳納,應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