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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用電器具及其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接地:
一、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依下列之一施行接地:
(一)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接地導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接地導線絕緣或被覆,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三)個別裝設接地導線。
(四)固定式用電器具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之設備接地依下列方法接地:
(一)採用接地型插座,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極應予接地。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接地導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