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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9 條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