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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合作外銷廠商申請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應由原供應廠商出具同意書,或於出口報單或沖退稅申請書表上蓋章證明表示同意。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廠商應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表示同意。
前項申請廠商因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及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已依公司法完成清算程序並辦理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歇業登記,致未能提供退稅同意文件者,應檢附前開登記資料,並具結辦理沖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