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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