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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對於各級政府財產之契據與關於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並應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或以電磁紀錄之儲存體保存。
各機關對於前項委託保管事務,應隨時注意其兌償期限,並定期派員清點及辦理清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