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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存棧之進口貨物如須移存另一貨棧者,應由貨主、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請並檢附貨棧業者繕具之轉棧理由書及移存貨物清單連同移入貨棧業者簽具之進棧同意書及聯保單,經海關核准後,始得憑以移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