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錄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及可重寫式光碟。
四、母版:指經由刻版機完成用於製造光碟之金屬碟。
五、來源識別碼:指為識別光碟或母版之製造來源,而由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碼。
六、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個人或團體。
七、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產製光碟或母版之行為。
八、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機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