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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8 條
地籍圖重測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依據面積計算表編造下列清冊:
一、段區域調整清冊。
二、合併清冊。
三、重測結果清冊。
四、未登記土地清冊。
前項第三款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
第一項各種清冊應各造三份,經核對有關圖表無誤後,一份存查,二份備供公告閱覽及登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