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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