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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應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無訛後進倉。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得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於進倉之翌日起三日內補辦進儲手續。
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海關認有必要時,得查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