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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貨棧內存貨應將標記朝外,分批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經海關核可之電腦控管自動化貨棧,或油槽、筒倉等儲存散裝貨物之特殊貨棧,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