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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緊急廣播設備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導線間及導線對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在零點一MΩ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在零點二MΩ以上。
二、不得與其他電線共用管槽。但電線管槽內之電線用於六十伏特以下之弱電回路者,不在此限。
三、任一層之揚聲器或配線有短路或斷線時,不得影響其他樓層之廣播。
四、設有音量調整器時,應為三線式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