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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