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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停役人員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列冊送原核定停役之人事權責機關,以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辦理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