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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
四、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