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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 條
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攝影或補攝:
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
二、重疊不足,像對不能涵蓋全測區。
三、航高過高或過低,致底片比例尺與規定相差百分之十以上。
四、航傾角或航偏角大於五度以上。
五、底片有雲、陰影過長,模糊及其他因攝影或沖洗不良,致無法用於量測及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