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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因懷孕、重大疾病或服兵役,未能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原級別之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者,得於證書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檢具證書影本、書面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第四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甄試機構申請展延證書有效期限;其展延期間為一年。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