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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前二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