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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