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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雇主以預鑄法施放沉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鑄沉箱堆置應平穩、堅固。
二、於沉箱面上作業時應有防止人員、車輛、機具墜落之設備。
三、施放作業前對拖船、施放鋼索、固定裝置等,應確認無異常狀態。
四、對拖曳航道應事先規劃,如深度不足時,應即予疏濬。
五、水面、水下作業人員,於共同作業時,應建立統一信號系統,要求作業人員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