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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