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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